![]()
本文转载自【江苏政讯】; “为什么开车时把牙线棒含在嘴里会被视为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?”这让无锡市民钱先生感到困惑,质疑交通部门执法的严肃性和合理性。 11月12日,《千正江苏》栏目对此事进行了报道,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网友热议。 12日晚,记者从无锡宜兴市交管部门获悉,经审查,原决定不当,已依法撤销。交管部门:原决定不适用,已依法撤销。钱先生告诉记者,今年8月25日,他开车时嘴里拿着牙线镐,被交通摄像头拍到。第二天,他就收到了相关处罚信息,并被确定存在“驾驶时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行为”。钱先生疑惑:“这个处罚是‘一刀切’吗?”于是,他通过交管12123APP提出申诉。但收到的回应是“嘴里含着牙线会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,影响驾驶操作,是安全驾驶的障碍”。 12日上午,江苏省通报此事后,当日晚间,无锡市宜兴市交管部门回应称:经审查,当事人的行为未对车辆运行造成重大影响,原认定绝对不恰当。在党哥,已被依法撤销,并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严厉批评。同时,优化执法审查流程,提高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准确率,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。随后,记者进行了回访。钱先生告诉记者,交警联系了他。目前,该违法行为记录已被撤销。他对物品的处理方式表示满意。 “我也会吸取这次的经验,以后开车一定会注意行车安全。”律师:对轻微违法行为缺乏重点教育引导。北京维恒(南京)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旭辉表示,即使《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条例》规定驾驶机动车口中不得含牙线“也是一种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,也是解释和认定时必须考虑的合理性。”即使驾驶员使用了牙线,双手也没有离开方向盘,正常行驶。这种情况下的风险程度无法与拨打和接听电话相比。本次警告处罚的正确性陆旭辉强烈表示,此案的处理,提醒广大驾驶员,在行车过程中,谨防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。专家:不要类比,减少“看图说话”。南京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惠田认为,行政处罚,甚至警告,都应该与行政处罚相一致。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法律适用正确,如果没有证据链证明车辆出现异常情况,仅凭“嘴里有东西”的静态图像就得出结论是不合理的。“吸烟驾驶”之所以经常被认定,是因为它往往伴随着单手操作、点火、弹烟等一系列动作。雷特灰烬等,其危险性更容易理解;牙线棒是否也有同样的风险,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不能类比。回天建议对“妨碍安全驾驶”的条款进行列举和分级,区分“高风险行为”和“低风险姿势”,明确取证要点;对风险边界不明确、无不良后果的轻微情况,实行先警告后处罚的分级管理,重点教育;情节严重、重复发生或者与其他危险行为同时发生的;此外,强化执法文件解释“风险如何发生”的推理链条,减少“看图说话”。新华日报·时政江苏记者江浩叶可羽返回搜狐查看更多编辑:郭飚Un832